营改增后,有没有经营权租金的说法

2025-01-03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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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理解你的描述可能是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

如果是这样,不能叫做租金,而叫做承包金。从流转税纳税的角度分析,如果承包期间新办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那么纳税就以新办企业名义纳税;如果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就以原税务登记纳税。

承包金对于出租方属于营业外收入;对于承租方应计入管理费用。

收取的承包费缴纳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企业管理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上述范围的,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以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出租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此类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的税率或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承包门面、柜台(不动产)、商场、车间等不动产服务方面。

有形动产出租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此类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17%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适用于承包机器设备、车辆、柜台(有形动产)等有形动产服务方面。

商誉及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转让商誉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商誉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纳税人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此类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非土地使用权)”,以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承包门面等无形资产。

综合承包服务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承包费,如果既包括有形资产租赁费,也涵盖无形资产使用费;既涉及到动产出租,也牵涉到不动产租赁。

针对这种情况,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按17%、11%、6%税率计算纳税,或者按5%、3%征收率计算缴纳。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发包方在收取承包费时,一定要按规定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以免给自己带来涉税风险,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