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你的情况和第2项有相似之处,供电企业多依此条进行处理;但你的情况又有特殊性;一是自己没有动计量装置,所以构不成“窃电”,也就没有追6个月的依据,其实窃电追6个月,也是依据用电检查的周期是6个月引过来的,就是追到上次检查为止,上次检查应该是认为正常无窃电的;二是螺丝发热有一个变化过程,不知道是用什么方法发现的,如果是在周期性校验时发现的,就要回查上次周期校验的数据,看其分散性如何,如果分散性比较大,说明出现过热情况在这个校验周期之内;
但这种事情是说不清的,什么时间开始过热,过热初期影响多大计量精度,很费精力,供电企业拿不出确切的证据,你厂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就是请当地标准计量局的人,或由他们找当地专家来联合检查,也不会得出一个确切的日期,最好是根据现场情况协商确定。
郭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