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超出这个标准的应该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简称新国标】)
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kg的,应该按照机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