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 〔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
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
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
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
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
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对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
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
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
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需材料: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
④.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参考宝兴县人民政府,http://www.baoxing.gov.cn/htm/articview.htm?id=20160504100552214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其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关于同意书的书写内容,没有具体规范,只要能够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即可。但是,这种意思的表达,需要公安机关的确认才是关键。
小孩改名需要父母双方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离婚后,子女更改姓氏或姓名,最高院对此明文知道意见,父母其中一方给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或姓名的,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户籍登记机会不予变更。
在对方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写一份书面说明即可,或者与户籍登记机关联系确认有无具体格式,以免程序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