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写的离婚协议可以在到法院重写吗

在民政局写的离婚协议可以在到法院重写吗
2024-11-30 00:25:4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上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双方在离婚后产生争议的,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不能随便更改的。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回答2:

不允许,离婚协议就是法律文件,不是可以随意更改的。

回答3: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只要选择办理一样就可以了。
既然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就不需要再到法院去离婚了,因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到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回答4:

可以,上诉状如下
离婚起诉状
原告:年令,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电话。
被告:年令,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属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内容)。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离婚原因)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