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82年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