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4年3月30日至09年12月1日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合同,我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2024-12-27 07: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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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位未在2008.2.1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满一年属于违法,应当支付你从2008.2.1起到2008.12.31止期间的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从2009.1.1起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及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你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向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4.3.30起到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因为涉及到两项总共至少17个月的工资,单位应该不愿支付给你,你还是直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2: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你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2、未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
3、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4、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3: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