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
1、适应商品经济发展。
2、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
3、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为了避免因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
二、意义:
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顺治二年(1645),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匠人才获得自由身份。
匠籍制度的瓦解和师徒制度的发展
随着匠籍制度的瓦解和师徒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徒弟在学成之后,开始自立门户。正如民间所言“一技在手,走遍天下”。但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如果“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成为常态,那么再不会有师傅愿意教授徒弟技艺,技术传承和行业发展势必受到影响。
因此,师傅在选徒和教徒时,在意志力、人品、能力等各方面都会严格要求徒弟,很多时候甚至于百般挑剔,使徒弟过着如履薄冰一般的生活。同时,他们也非常重视培养弟子的封建宗法观念,从思想上使弟子对自己终生感恩。
其实,这种师徒之制,早在很早的时候就在道德层面进行了规定。《管子·弟子职》规定:“先生将食,弟子馔馈。摄衽盥漱,跪坐而馈;先生有命。弟子乃食”“先生将息,弟子皆起。敬奉枕席,问所何趾”“先生既息,各就其友;相切相磋,各长其仪”。
但作为行会、公所的行规加以规范,是迟至明清时期才有。
明代织造业行会规定了徒工制度,但是仍然倡导手工技艺尽量要父传子继:“不论店问工司,就地父传子业,亦以满师例”“子承父业,或长或嫡,以亲生一人照满师例,其余亦可向公所报名入行”。
一般徒工要学徒三年,但准许亲生儿子一人免去学徒期,其余子侄学艺则与一般徒工的待遇相同。很明显,在官方和行会看来,儿子有学徒和开业上的优先权,父传子业也有着天然的正当性。
根据苏州行会规定,为了限制竞争,也为了控制技艺的传播,徒弟人数受到严格限制。通常规定,授徒每三年一期,每期一人,不许重叠招收——“每人须三年乃授一徒,盖以事此者多,恐失业者众也”。
如果不遵守此规定,行会则有权予以惩罚。在苏州金箔行规定每姓只能授徒一人,违规时惩罚也非常严酷。
在石湾,根据陶艺工会行业规定,学徒未入行前,只能从事最为粗笨的基础工作。工资只有入行师傅的几分之一。各行制陶技术也规定只传男不传女。女工只能做少数的日用器皿。各行会从业人员要缴纳“行金”才能入行。
光绪年间,入行的行金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父传子。
凡父亲已入行,儿子(必须要有血缘关系)要入行的,交入行费9元白银,分三年交清;第二种是兄教弟,兄已入行的,弟要交入行费18元白银,分三年交清,并要先做两年学徒;第三种是从师学艺,无父无兄在行的,要有师傅接受其入行,每季交入行费白银12元5毫,学徒期长至6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匠藉
元代为了便于强制征调工匠服劳役,将工匠编入专门的“匠籍”。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籍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 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二身隶匠、军籍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 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手工官坐头的管制盘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 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 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顺治二年(1645),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匠人才获得自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