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问题,你的工资1200高于650也没有问题,你担心的保密津贴有点问题,应不少于你的年工资,否则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不管有没有保密补贴,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有保密事项的约定或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保密的规定,职工都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了此义务,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对于竞业限制,需支付一定的补偿,否则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制约.
你的工资收入是1200,明显高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是650,同时你有按照合同约定遵守保密协议的义务
先了解一下概念:
工资: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1993年11月劳动部制订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非正常劳动、额外劳动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报酬和待遇,不是正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性劳动支出的工资、津贴和待遇,不应当包括在最低工资的组成内。
如果用人单位混淆二者的界限,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这里的关键是,对于“保密津贴”的定性。假设“保密津贴”大于20元,
这就牵涉到你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了。
如果你在工作中有涉及为单位保密的义务和职责及工作内容的话,那么就应该将“保密津贴”定性为工资的一项。
否则,就仅仅是一种对竞业机会成本的补贴,应定性为非基本工资项。
根据《劳动法》 工资等于劳动报酬加福利。
所以我认为这个合同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