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时仅仅怀着“借用一下手机看看时间”的想法把同寝室的一位40岁的大叔的手机拿了。“拿了”是“拿”走了,还是看了时间后还给大叔了。如果是“拿”走了,就是盗窃,符合用治安处罚法处理。处理不以你的主观想法然后而不处罚。
另外,照你说的看,公安机关的程序是对的,但他们以“考虑到你,一个是大学生,又是初犯,而且没主观恶意性,况且,你现在还作为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在共青团简阳市委里面实习,决定不给行政拘留,罚款也不必交了”的做法,明显是行政不作为。至于“那200元钱就当充公”更是违法违纪行为,你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
以下仅供你参考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觉得总来说,你应该是幸运的。
一部手机至少也有个几百块钱,便宜点也够个行政处罚,一千多就有可能够得上判刑了。从行为上分析,你已经带到火车站去了,这已经不是玩玩的事,而明显是想占为已有。
根据你所讲述的,他们最后应该没有对你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该会制作相应的处罚文书,还会有你的签名和相关权力的告知。
但这些都没有,我相信他们确实对你法外开恩,并没有进行任何处罚!
看了我也挺感动的,还是好人多,你就好好做人来报答他们吧。
一、“且,你现在还作为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在共青团简阳市委里面实习,决定不给行政拘留,罚款也不必交了,”
“至于那200元钱就当充公”
这2点矛盾啊!!!!
二、总体来看,你应该没有受到任何正式的行政处罚!!!!!!!
没有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意味着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也没有收据,对以后不会有影响的。
只要是行政处罚,就会有处罚决定书的,只要没有决定书,就没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