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说的案情还不是很明确,例如你的亲戚与屋主的合同内容是什么?你的亲戚是如何与屋主协商的?你的亲戚具体做哪些工作?他是如何受伤的?你的亲戚在整个工程中如何开展工作?到底是什么身份等。
2、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我们律师办得太多了。和你说一句不好意思的话,我们作为原告的律师时主张是雇工关系,可是我们作为被告的律师时又主张是承揽关系!这样做主要是因为法律关系不同,房主的责任就截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们律师如上的做法不是品德有问题,也不是学术水平低,主要是因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时候确实难以区分!我律师所一个律师的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就是《试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异同》,许多律师在办案中常常借鉴他的这篇论文的观点,但是至今许多律师包括写这篇论文的律师在内至今还是对某些案件难以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现在我也提供一些通用的观点给你研究琢磨看你对照你亲戚的情况看是雇工还是承揽:
由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分别是基于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因此,如果想分清二者就必须先了解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共同点: 1.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其支付报酬的特点。 2.雇佣关系中的工作场所、生产工具通常由雇主提供,承揽关系中也存在工作场所、生产工具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如:上门修理电器。 3.在工作时间上,雇佣关系中雇员会受到雇主的严格限制,而承揽关系中也有承揽方受定作人限制的情况,如:加工场所在定作人的厂房里。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的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在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的数额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人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有关系,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 3.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请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因此,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且所提供的劳动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4、你的亲戚完全可以以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房主,其理由是第一有上述观点争议;第二一般法院会考虑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照顾弱者;第三即使法官不支持你的亲戚而认定为承揽关系的话,你亲戚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
祝你的亲戚早日获得他该得到的待遇,从而弥补他以及他亲人的受伤的心灵!
建议协商解决
都不合法,协商解决,赔你们医药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