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的《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1791年的《人权法案》弥补了这一缺陷。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以及信仰自由,对于这些基本权利,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加以剥夺。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保护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包括被告享有免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过重罚款或被施以酷刑之权;四是自卫的权利,如公民有备带武器的权利;等等。在英国,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在成文宪法中予以规定,主要是在诉讼中通过程序的机制予以保护。
1787年的《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1789年通过的《人权法案》弥补了这一缺陷。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以及信仰自由。
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
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保护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
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包括被告享有免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过重罚款或被施以酷刑之权;
四是自卫的权利,如公民有备带武器的权利。
美国宪法最主要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利,因为他们认为天赋人权,故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制定的过程当中,他们认为是不能规定人民的权利的,人民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在限制政府的权利,因为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所以要加以限制
我作对了。哈哈
不过,今年好像过不了了。
明年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