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法院查封你房子的做法,不妥当。但是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下发超过10日,你过了上诉期。不过你还是可以尝试着去中院上诉一下,请求撤销裁定。
理由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8、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2、被查封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不矛盾)
二、你舅舅在笔录上承认房产为你家的,法院依法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对于你想和你舅舅搞张欠条申请执行的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对于你家房屋能不能被执行,我个人倾向于不能,因为该房屋非你借款的抵押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下省5项)
对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法院是肯定不得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住房条件高于这一标准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就可以执行的规定,纯属无聊,其不能作为对上文第六条“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不具备司法解释权。上文第六条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是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如果连唯一的居住房屋都被拍卖,何来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
就算法院判决拍卖你的房屋,你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你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1.你说的假设不成立,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擅自解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屋抵债以申请执行人愿意承受抵债房屋为首要条件,如果只有申请人执行同意,而被执行人不愿意承受抵债房屋,执行法院不得单方面决定强制以屋抵债。《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住房,进而对多余房屋(包括以高档换低档)进行以屋抵债,但被执行人自愿抵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你舅舅可以提出执行疑义,不能执行他人财产
先批评你一下,欠钱不还是不够厚道的,但你家的事里也有太多的漏洞了.首先当初写借条的是谁,这一点很关键,如果是你父母或你本人,但不是房地产证上的业主的话(也就是你三舅),法院就不能查封你家的房产的.这不是说光凭你三舅说那房子是你家的就是你家的,一切是要讲证据的,房管部门登记在册的业主是谁就是谁,就算你三舅说是你家的他也可以推翻之前的说法,还可以投诉负责调查的人说是他拉强迫他恐吓他这么说的.话说回来了,就算是在房管部门登记了这套房子是你家人名下的,根据高院去年有个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你家只有这一套房子并无其它房产,也就是说这房子是你家人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如果你家的房子只住不卖查封了对你们也不会有多大影响,而且法院只能到房管部门去进行产权查封不能封你家大门的,如果他们这样做你可以去当地人大投诉他们违法行政!
还有你说借了钱两年没还,是两年多呢还是刚好两年人家就去告你家了?在这期间人家有没上门来追过债,最主要的是有没证据证明他问你家要过这笔钱,根据民法规定,追债的法律追诉期是两年,如果他没证据证明他两年之内追过债那说明他就已经放弃了这笔债权,法院是不能立案的.
你说你舅让你写借条的事没多大可能,因为在没有确认谁有财产优先处置权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都是平等享受财产处置权的,也就是说你家的房子如果拍卖了10万那就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来进行分配,但一般12万的房子能给拍到七八万就不错了,里面黑着呢!
看你们那一套房子才12万说明经济情况并不是太好,五万块钱对别人来说也是个大数目了,还是尽快还钱吧!再说一些小地方执法者也挺黑的,不见得都能依法执法,看法院能查封不是借款人名下的房产就能看得出了,可能投诉机制也不完善,还不如还钱快些.你可以先借钱还上,然后再把房子按揭给银行,这样就可以分几年慢慢还了呀.
首先你的办法是可行的,但是不能完全达到你的目的,因为数个债权人之间的权力是平等的,无先后之分。所以结果只能是数个债权人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偿还款。 例如象你这个案件,法院一般会将你的房屋拍卖,如果拍卖所得刚好是13万元整,那么你舅舅就可以分得8万,另外的那个人可以分得5万。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象你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两年。我的建议是如果你的债权人在这两年里都没有向你表示过要你偿还债务的要求,那么就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即债权人不要你还钱。
意思是说你可以从诉讼时效这方面入手,不承认他在这2年里向你要过钱,那么法院就会判:你欠他的钱已经不需要偿还。而法院之所以现在封你的房子,我想应该是他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缘故,没事的!只要你能证明在这两年内他没有向你要过钱,最多2星期你的房子就可以解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条法律你可以哪来做点文章。
不可行,如果是这样做的话,房子还是会被卖。因为加起来十三万,房子卖了还不够。法院还是会把房子卖了。想请问判决了没有?如果还没有判决,对方还得向法院申请执行,那离拍卖还有一段时间。如果已经判决了并且对方已经申请执行,那么你们最好能够通过法院和对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法院就暂不会拍卖你们家房子。(因为毕竟欠了别人钱是要还的,所以还是要积极想办法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