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你完全不用理会。
2、他说得合同法解释二中所说的异议期三个月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
件达成时或是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适用。而根据你上边的内容,你们
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而你也履了自己的义务。
3、现在你当然可以继续经营,如果对方强行将你轰走,你可以起诉要求强
制履行,赔偿损失。
最后,以上回答是基于案情的初步判断,如果您没能解惑,我的个人资料里
有我电话和邮箱可以联系,希望我的回答能让您满意。
租赁合同确实已解除了。
首先,《合同法》第96条赋予一方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仅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因此,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即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他去法院确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就产生解除的效力。
其次,《合同法》第96条也赋予对方异议权。异议权是一种请求权,是指对方认为对方的解除权滥用即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除的行为,这要求对方提出确认之诉。
第三,异议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权利的存续期间适用除斥期间。超过三个月后,异议权消灭,合同无争议地解除。
第四,一方是否滥用解除是确认之诉裁判才会有的结果,因为一方在行使解除时他仅是依据“主张”+通知即产生的权利,而民事诉讼裁判的结果必须通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规则+法律依据这一途径,即审判权可以否定解除权的效力,但审判权的依据是对方的请求权,在对方没有提出确认之诉请求或者该请求已超过期限了,那么,滥用解除权将永远只是可能而不会成为裁判结果。因此,主观上先断定一方没有解除权、通知不发生效力的说法,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是将因果互为指代,没有逻揖意义,而法律的基础恰恰是逻揖。
第五,劳动法律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生活中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很常见,劳动者收到通知后解除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不诉去劳仲委或超期诉去,你说会得出用人单位没有解除权这个结论吗?劳动关系解除权与其他民商事合同解除权一样,都是形成权,都是“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可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