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否决权”一说,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因此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一般即被称为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应该仅限于现有5个理事国,不宜扩大,因为否决权严重妨碍安理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