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对你的问题说得很明确,就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这里说得很明白了,其中“社会保险”就是你说的“五险”。如果这个办事人员真说了象你提到的那样的话,那他的业务素质很成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是,你提到的“一金”是指的公积金,这一项确实不属劳动争议机构受理范围,应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
三、既然现在你的仲裁书已经出来了,那么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就追究单位补交“五金”问题提起诉讼。
可能是你们当地把五险一金引起的纠纷划给了劳动监察,你去劳动监察投诉一下,他们应该会给你一个解决办法。
不服调节,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