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你说:“与用人单位签了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现在合同期满。”我没看到你这份所谓的《劳务合同》,但我理解应该是劳动合同吧,如果真如字面意思的《劳务合同》,那你与现在的单位应该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享有一切劳动者的权益,但实际上《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会对劳动者的权益多少有所限制。这也是现在很多小单位想尽一切办法逃避用人单位义务、克扣员工薪酬福利的手法之一。
其次,你说《劳务合同》到期,单位要求续签《劳动派遣合同》,就你关心的几个问题回答如下:
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一种法定允许的用工方式,简单点说就是以后你和劳务派遣公司(兴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是劳务派遣公司(兴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兴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你派到现在的单位工作。这样你在法律上是劳务派遣公司(兴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实际上继续在现在单位工作。
2.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确是目前社会上普遍被用人单位使用的用工方式,至于为什么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原因很多,主要有几种:一是用工单位为了减轻人事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利用派遣公司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优势为自己服务,这样用工单位就可以专心搞企业的生产经营;二是用工单位出于人员编制、经营战略等方面考虑不能或不想把本单位员工数做太大,尤其是对一些非主营业务岗位一般会通过劳务派遣用工;三是企业为了规避用人单位义务,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压榨员工,侵犯员工权益的手段,常见的就是随意裁员、降低薪酬福利、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3.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负面的多,正面的少,对于你来说最现实的问题就是看一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你的薪酬福利有什么变化,这只要看看要签的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中对你薪酬福利的约定就可以了。
4.其实你完全不必过多担心,拒签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以你的条件,应该没有太多和老板谈判的余地,反而可能对自己不利,至于工伤事故等等也不用担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你的所有薪酬福利、工伤保险履行主体当然变成了派遣公司,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你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如果你权益受侵害你即可以找派遣公司,也可以找现在的用人单位,从这个角度说反而因为劳务派遣给你多了个保险。
总之,现在就业环境普遍不好,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大谈判余地条件下,你还是关心此次签劳务派遣合同到底对你实实在在的薪酬福利有什么影响,如果降低太多,你也可以不签,但意味着你要失业或换工作了。
下面给你一些主要的法律规定,看一下吧,一目了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如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公司要跟你签这种劳动派遣合同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签。
建议你跟公司方面协商解决,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告诉你,既然公司玩这种把戏,必然是为了在工伤、保险、福利等各方面进一步对你们进行剥削和压榨,建议早做提防。
劳动合同争议可以到劳动部门找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