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法学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既应研究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也应研究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因素的相互关系,其中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发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
法学体系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包括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1、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学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以往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说认为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3、以往的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说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邓小平理论对法学的贡献: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民主和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可超越历史阶段。3、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4、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6、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运动。7、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8、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9、“一个国家,两个制度:。10、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本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第二章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可为、应该这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
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行为模式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2、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3、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4、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是适用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样,既没有规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律概念就没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的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做出裁决,及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概括,对理解、适用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
法的本质学说主要包括:(1)神意说。(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3)主权命令说。(4)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6)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决定的;当代中国的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怎样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阶级本质: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2、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有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阶级性和人民性是统一的。它所体现的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反的,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决定的。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比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学技术、人口、地理环境等的影响。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和利益
法的价值的概念: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的价值和其价值的评价准则。
正义的概念:字面上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实质上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正义是个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
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执行正义、分配的正义、改正的正义、社会正义、个人正义、实质正义、形式正义。。。
利益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物质(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
西方的正义论点:1、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正义论或自然法学;3、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联系----恶法亦法
新功利主义:法的目的在于利益,法律权利就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
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的一些准则: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正确认识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也及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1、立法与调节利益关系之密切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从宪法、法律到每个法规、规章,从民刑法到程序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包括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或者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在内都离不开对这些错综复杂关系的矛盾以至冲突的解决。 2、执法与司法也同利益的调节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应该规定有关各方面利益的界限等。 3、法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加以确认、鼓励或保护;对现实利益提供机会或条件;协调不同利益见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加以裁决,对受损害方提供补救,对损害他人利益一方实施制裁等等。 4、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也是有限制的。这些限制从三方面衍生出来: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不是人与事物的内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制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法律必须依靠每中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不会自动执行。 总之,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者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还有经济、政治或政策、行政管理、思想道德等等。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权利的内容一般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世权与对人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专属权与可移转权 行动权与接受权
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 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主义务与从义务 专属义务与可移转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观点: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与义务本位论。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整体作用和部分作用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规范作用(从法是一种规范这一特征来讲的)和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讲的)等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评价、教育、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可分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从法学角度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2、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6、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惟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第六章 法的历史发展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以习惯作为行为规则,以后由于经济、阶级等因素才产生阶级意义上的法。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1、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2、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3、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4、展说。5、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现代化是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的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章 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产生的特征:1、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2、在资本主义政权建立后产生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法。3、资本主义法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法的继承关系,有两种形式-英国形式和法国形式
资本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的渊源一般分为正式意义上(即有约束力)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前者一般包括制定法、条约、经认可的习惯,有些国家判例也归为此类;后者包括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等。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资本主义法的分类:公法(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和程序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劳动法、社会福利法、经济管理法等是兼指公私法性质的法律。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王室法院)、衡平法(大法官法院)、制定法
如何理解资本主义法制在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变化:1、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一般重视法制,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强调法的社会化,二战前德、意、日三国建立了法西斯专政,资产阶级法制趋于破产,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2、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比较稳定,经济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是自由竞争,决定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法制以自由主义为特征。但随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后资产阶级更需要将自己对无产阶级的两种斗争方法,及暴力方法和“自由主义”的方法相互交替地使用和结合起来使用。3、法律的社会化,或以社会本位的法律代替权利本位的法律,主要是指资本主义从自由竟争发展为垄断,国内外矛盾加剧的条件下,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来缓和阶级矛盾,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同时也表明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客观上也要求以法律手段扩大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整。
两大法系的比较: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判例不是民法系国家的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2、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3、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5、在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区别;6、不同的历史背景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欧盟法律与各成员国法律的关系:1、“直接适用”也称为“直接效力”原则;2、“共同体法律的优先地位”;3、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八章 依法治国总论
在我国和西方历史上关于法治与人治之争,有哪些重大分歧:1、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2、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3、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 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人治指的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粕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指引,也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有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指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治。在17-18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所讲的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
法制的含义:1、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2、动态意义上的法律,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类似于西方社会学家所讲的法律概念;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1、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4、更明显的角度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5、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6、对近五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的评价;7、关于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指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从十个方面看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发展。
法治的优越性: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法治作用的局限性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九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起作用的是行政指令或者个别领导人的命令,占优势的是人治和专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定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的内在要求。
我国所有制结构、企业制度和分配制度与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特别是直接调节经济领域的法律是并行发展的。
对本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的管理或调控就是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行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一般以直接控制为主和以间接控制为主两种方式。前者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后者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经济手段主要是指利率、汇率、信贷、税收、价格等,法律手段则指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等。
第十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行经济建设。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1、两者相互作用,密切联系。政治对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发展、内容和形式等都离不开政治,反过来,法治有反作用于政治,政治有赖于法律规定和调节各个阶级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关系。2、一般的说,掌握政权的阶级的要求和利益首先反映在政治上,也即通过党的路线、政策来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所以法治反映和服务于政治,反过来法治对政治也有制约作用,即政治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行;3、法治并不是超政治的也不是等同于政治的;4、法治主要指一种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治主要体现为一种路线、政策,一般不具有强制作用。
政党:一般指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而进行活动的政治组织。
政策:通常指政党、国家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采取的行动准则。 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渊源。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2、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3、两者调整的范围有共同和交错,有区别;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的伸缩性。
法治与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对法治的指导作用;2、法治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3、法律与党的政策关系的演变。
国家是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也即一定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 政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管理形式。
法治与国家的关系:1、共同性。两者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为同一目标服务,有共同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法律体现国家意志,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过来国家的组织和活动都要由法律规定;两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2、法治与国家的地位。国家与法治是并行存在的,都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是政治实体,一个是治国方略。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宜有高低、大小或主次之分。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即国家的管理形式,它也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必然要受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必然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有几种分类方法: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不同社会领域的民主;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些基本特征:1、民主和专政的结合;2、民主和集中的结合;3、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4、逐步完善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1、在社会根本制度上的区别;2、真正的实质的民主与虚伪的形式的民主;3、资本主义的民主从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4、资产阶级民主通称为代议制民主,以资本主义议会制、多党制或两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和原则为基本特征,而我国民主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与民主集中制等制度和原则为特征。
人权是一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体现,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
当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理论上的主要区别:1、中国主张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2、中国主张人权应不仅指个人权利,而且指集体、社会的权利;不仅指权利,而且指义务;不仅指公民、政治权利,而且指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3、中国认为,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作用:1、法治对人权的保障;2、人权对法治的促进。
第十一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道德建设;二是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和态度,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中规则、规范。
人生观泛指对人生的意义和目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观念;价值观泛指一个人的思想言行对社会或个人意义的观念。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1、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一种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2、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3、法律和道德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两种平行手段。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即经济制度之上的上层建筑,它是由这一基础决定的。但除了经济基础这一决定因素外,其它还有各种因素都影响着法律本身的发展,其中就包括了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特别是思想道德。
当代中国法治与道德的关系:1、两者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首先,它们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它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实质上说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第三,遵纪守法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两者的差别: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具有外界的强制性,但强制的形式不同。
当代中国多样化的法律文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