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不适用于即时的通讯方式,也不适用于通过电子邮件或互联网通讯的方式。(没有语境的情况下,post有多种含义,offeror也一样,上面说的是通讯方式,因此这里的post取“信件”的意思,offeror取“发起人”的意思。)只有当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也可能是“要约人”,即发起要约的一方。)以信件件作为接受的方式时,信件规则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