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事实婚姻,首先要解释一下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么,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存在?是否还有效?将是涉及到有无继承权的关键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五条说(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有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此条取得适当遗产。
1.你父亲和女方的关系只能属同居关系。理由有三点:1、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说,事实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只要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登记,法律就不能为他们提供与合法婚姻关系同等的法律保护。(注: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仍受法律保护,但你父亲是在2006年才与另女子生活的)2、法律虽未设立事实婚姻的“事实解除”制度,但也未明文禁止。法无禁止即是许可。3、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和保护是有限的,法院在审查判断未经婚姻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时,应以收案时二人所处的状态为准,而不能以过去的某时间段的关系论处(收案时您父亲一去世了)。
2.如果你父亲立遗嘱把他的一半产权给你的“继母”那么你与继母同为产权共有人。
3.只要你父亲同意:〉
1.看你父亲是否有允诺.如没有,继母就没有继承权.
2.产权人只能是你一人.
3.完全可以,而且应当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