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丙让其女儿将毒药放进某丁熬药的锅里面,想借此杀害丁某。在本案中某丙教唆其女儿杀害某丁虽然未得逞,但其属于教唆犯,而且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杀害某丁为成功,属于杀人未遂,可以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下减轻处罚。综合以上分析,对某丙可以判处故意杀人未遂罪,从重处罚。而其女儿是未成年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六岁儿子还是未成年,但是是在其父亲指导下犯罪,应当对其父亲轻则做出相关处罚.重则刑事责任.对其儿子教育.
这是教唆,也触犯法律,这是故意杀人未遂。(BEN REN SHI ZHONG ZUESHENG)
按投毒罪,其子没有任何责任
基本认同笑苍天的意见。
某丙意图将毒药放进某丁熬药的锅里杀害丁某,存在杀人的故意。某丙教唆其女儿杀害某丁,属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但由于结果未能得逞,属于杀人未遂,可以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下减轻处罚。因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笑苍天认为女儿是未成年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丙某女儿属于未成年人,且题目并未说明该女儿亦存在故意杀人的合意,丙某女儿仅仅是一杀人工具而已,不构成任何犯罪,又何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说呢?
慎思之。
投毒罪 孩子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