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具体说,先被刑拘的,从刑拘之日起;直接被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判决后收监的,从收监之日起。
期间如被放出来过,放出来的天数要扣除。
“抓进去的那一天”如直接羁押,这天要算的。如先弄个“传唤证”(可传唤24小时)。第二天再羁押,“抓进去的那一天”就“白关了”。
简单点说就是从抓进去的那天算起。比如一个被法院判决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法庭做出宣判前以被羁押(抓进去)了一年,那么判决只需在执行2年即可。
从判决开始计算,再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
我感觉应是从被收监之日起算。
失去人身自由的那一天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