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案件能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

2025-01-02 23:52:1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是否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原因等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指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它是公民行驶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只有有生命存在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由于人的生命有一个孕育、诞生、发育和死亡的过程。因此,生命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使用刀、枪、棍、棒的行为的杀人,也有对他人生命安全负有特定的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使其死亡的不作为杀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将其饿死。此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使非法的,如果依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或者合法致人死亡(如客观上造成侵害人死亡结果的正当防卫)以及在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致人死亡,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本罪的主体使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即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奸情或者婚姻纠纷、图财、泄愤报复、毁灭罪证、因压迫而激于义愤等。杀人动机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认真查明杀人动机,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酌定量刑的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非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已造成了他人人身的一定程度(轻伤以上)的伤害。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杀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杀人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常见的杀人行为是在泄愤、图财、奸情、灭口等心里动因推动下实施的,尽管犯罪的动机各异,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都是要夺人之命。常见的伤害行为有报复、泄愤、流氓和打砸抢伤等,尽管动机不一,但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要损人健康,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伤残和痛苦。

回答2:

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案件可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受害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回答3:

可以的!法院可以自行判决或者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起诉!

回答4:

可以,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

回答5: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