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销售储值卡,会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待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设置专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因销售储值卡时未达到增值税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增值税部分不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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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百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度口退税”、“进版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不需要再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未权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