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摔学生手机违法,属于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赔偿。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机主的合法动产,机主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准确来说不犯法,因为手机是学生自己砸的,不是别人砸的,所以不构成损害他人财物的罪行,并且私立学校入学前,一般都要学生签一些协议,而学生可能不看甚至不了解就签字了,其中就包括这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