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可以选择作废,然后填写房贷扣款。不管如何,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房租和房贷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住房租金支出必须由签订租房合同的扣除,租房合同没有格式和模板的要求,真实的合同就可以;
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可以同时享受;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且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本政策;
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纳税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所以,在一个城市,已有住房并有房贷情况下,同时在租房,不能采用房租抵扣,只能选择用房贷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