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没明白新个税十月施行,是指十月份发放九月份工资按新法执行,还是十一月发放的十月工资开始执行?

2025-02-04 2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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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十月份发放九月份工资时,应该按照新个税法实施。
在之前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中,跨月发放工资应如何计算个税这个问题,就曾经被提起过,而当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对此给出了相当明确的回复。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举例说明称:“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回答2:

        对此问题,其实在历次起征点调整时都有人问及。以2011年9月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为例,当时政策明确规定只要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3500元起征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曾明文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法的调整以实际取得为原则,相信本次调整也不例外。

        总结,只要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包含各类加班费、奖金、计税补贴等)均可享受5000元的起征点。故,十月份发放九月份工资时,应该按照新个税法实施。

回答3:

新个税十月施行,是指发放的十月工资开始执行,也就是11月份申报十月份个税时开始执行。

回答4:

如果十月发的9月工资,那么在11月份发的10月工资,在十二月申报的时候才是按照5000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