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7.5城市电力线路
7.5.1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7.5.2.4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直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7.5.3.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7.5.4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7.5.5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7.5.5.1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5.5.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7.5.6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7.5.6.2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7.5.7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7.5.8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7.5.8.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问的安全距离;
7.5.8.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7.5.8.4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7.5.9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7.5.9.1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7.5.9.2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7.5.9.3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9.4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一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7.5.9.5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