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1955年以前在解放军供给制期当兵的退役军人才称为“复员军人”,并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
对于退役军人1956年后的所有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退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除外)故世的,民政部门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予以故世者及其家属任何补贴的。只有退役军人的职工、退休者与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保局予以丧葬补贴。
扩展资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地方政府有规定,以浙江为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的,对其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凭有效证件或者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减免优待。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依法批准,可以减征。
扩展资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享受下列住房优待: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其家庭住房困难,申请廉租住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居住公房且依靠抚恤金、补助金生活的,其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优待。
(三)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
参考资料: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家属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家属没有享受。
我老公是复员军人,去逝能算多少抚恤金
只有1955年以前在解放军供给制期当兵的退役军人才称为“复员军人”,并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
对于退役军人1956年后的所有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退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除外)故世的,民政部门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予以故世者及其家属任何补贴的。只有退役军人的职工、退休者与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保局予以丧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