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对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发生出口未收汇但是给予退税的情况,您可以参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五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