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期食品食药监局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 第六条 县级卫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工依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产经营列食品:(八)超保质期食品;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列情形由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足万元并处二千元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并处货值金额五倍十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证:(七)经营超保质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