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该规定征用补偿吗

2025-04-01 1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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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但是,财产征用却是在“胁迫”的不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因此,将其称为“民事行为”却是勉为其难,因此,也就不应该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中讨论财产征用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