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精钠是食品添加剂,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食品中添加,是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但是如果在GB 2760-2014规定的允许添加的食品种类之外添加糖精钠,则是要受到处罚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是: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糖精钠功能:甜味剂、增味剂。允许添加的食品种类以及添加限量如下:冷冻饮品 0.15g/kg;水果干类(仅限芒果干、无花果干) 5.0g/kg;果酱0.2g/kg;蜜饯凉果1.0g/kg;凉果类5.0g/kg;话化类5.0g/kg;果糕类5.0g/kg;腌渍的蔬菜0.15g/kg;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1.0g/kg;熟制豆类1.0g/kg;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1.2g/kg;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1.0g/kg;复合调味料0.15g/kg;配制酒0.15g/kg。在此规定的范围内添加的糖精钠都是允许的。
并不是所有的食品都不能添加糖精钠,GB2760中规定了可以添加糖精钠的食品种类如下:
如果是违法添加在以上没有规定的食品中的,《新食安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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