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24-12-05 1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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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0号《关于 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村委会后,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村委会未协助法院执行,却履行了到期债务,应在其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 执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 执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而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简称《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对村委会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制裁处理。对于已向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权,由于缺少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法律规定,故不能要求其承担实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