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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21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市财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实施协调和督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探索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让更多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到这一惠民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5万元;吸纳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标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按其吸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个人5万元以下2年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企业200万元以下2年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25%。
(四)小额贷款的担保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县区财政统筹安排担保基金,将担保基金规模扩大到每县200万元、每区100万元,负责为本地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市国投公司从市财政安排的担保基金中划出2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负责为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3的要求放大担保基金与担保贷款的比例。在原确定的农村信用社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对愿意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采取“招标”的方式,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和反担保方式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
全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当地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各县区负责审核、推荐贷款人和回收贷款本息。贷款申请人持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向所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需提供反担保手续的,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手续后,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全市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发放”的办法。申请贷款的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用工合同、抵押凭证等,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投公司按贷款风险程序进行审查,在办理反担保手续后,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贷款发放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担保机构要在4个工作日办理反担保手续,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完整和是否承贷的意见。对贷款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发放到贷款人或企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反担保方式
1、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辖区劳动保障所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与信用社区签订《借款承诺书》;信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辖区劳动保障所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5人以上联保,经办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2、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手续的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经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可,本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或其他财物免收抵押登记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对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3、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可由市国投公司提供反担保外,还可由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可的不动产、有效资金、有价证券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四、积极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
各县区要把创建信用社区作为当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着力点,尽快成立由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信用社区创建指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积极推进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信用社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发挥其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信用社区创建,明确街道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协助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促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劳动保障部门和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对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免费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贷款项目,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五、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担保贷款基金补充机制
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市财政综合考虑各县、区财政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按照《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年从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给予奖励或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
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精神,对创建信用社区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承贷金融机构,承担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等,给予奖励或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
为防范贷款风险,要创造条件,成立创业指导中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对申请贷款的人员和企业情况进行核查,变层层审批为集中各相关部门到街道(社区)实行“一站式”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到现场对贷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机构现场提供担保,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产生的效益以及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内进行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损失补偿分担机制。对未通过担保机构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代偿损失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分担20%。
各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管理,在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时重新发放贷款。
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者,各地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七、建立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例会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努力做好贷款申请人资质和经营项目的审核工作,严格审核小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合同,并会同承贷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奖励资金,做好担保基金的管理、担保机构的监控以及审核拨付工作。
人民银行: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加快贷款发放步伐。
担保机构: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要求,及时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办理反担保手续。
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及时提供贷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负责组织申请贷款人参加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负责个人信用审查和推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组织借款人开展互保联保,增强还款责任约束,协助担保公司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由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座谈会。加强沟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督促检查、信用社区评定、先进表彰等有关工作。对县区例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市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协商解决。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按季通报制度。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季对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大督查力度,采取重点督导、联合办公等方式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