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权利理论
1、分析理论
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语词,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也更确定。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进而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又如,哈特与麦考米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饶有趣味。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米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2、价值理论
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接引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也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 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3、社会理论
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权力形式
1、强制权力。可拒绝或剥夺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与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奖赏权力。能够给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权力。由组织正式授予的职务和地位带来的权力。它依靠其他人内在的观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认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参照权力。由其他渴望认同和追随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的人而给后者带来的权力。这种认同和追随可能是盲目的,因为后者可能并非真正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
5、专家权力。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他人而形成的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力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3、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权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
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权力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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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2018-06-28 3页 4.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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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第三,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与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从广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前者存在的范围和领域比后者广泛。由于权力体现的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因此无论在有无法制与规章的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第六,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第七,二者在行使时是否具有选择性不同。权利虽然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
,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些可以放弃或转让,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性。而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不仅是权力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也就是说权力的行使无选择性。
从狭义上即从国家权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角度上看,权力与权利的联系首先表现在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二者的相互依存可以从本质与现象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国家的阶级本质角度理解,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权力作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真实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一整套完整而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他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人民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从形式上看,也就是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共性上看,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恰恰与前者相反: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则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即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首先,从主体上看,同一主体在这里是权力者,在那里则可能是权利者。例如,一个企业的经理对企业内部的职工而言,是权力者;但他作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民事行为上又是权利者。再如,国家政权相对于本国居民而言,它是权力者;但相对于它所参加的国际组织而言,则又是权利者。其次,从内容上看,同一内容针对这个主体是权力,针对那个主体则可能是权利。如全国人大举行会议选举国家领导人,就人大职权来说,这是它的一种权力;就全国人大代表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行使个人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例如,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转化为一种统治权力。另一方面,权力也可以转化为权利。一定阶级或个人掌握了国家权力或其他如经济权力、社会性权力之后,就可以依靠手中的权力,确认体现本阶级、集团或权力者个人利益的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不久就推动国家杜
杜马通过了一项旨在保障总统退休后所拥有的特殊权利的法案。他之所以这样做,一是报答叶利钦的知遇之恩,二是为自己将来的离职铺就后路,以防像戈尔巴乔夫那样成为“无家可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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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通缉(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