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
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司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 :
(1)、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
(2)、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3)、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的依据。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
(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是由于司法权的三个性质即专属性、行使职权独立性和合法性决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基本原则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蕴含之基本价值之最高程度的抽象和归纳,其既区别于民法具体制度中作为基本理念的原则,亦区别于具体制度中作为法技术的指导原则。由此,后期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对于基本原则的表达,超越了学者就《法国民法典》的分析而总结归纳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三大原则,使之达到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其中,契约自由原则被意思自治原则所覆盖,且成为近代民法之至高无上之核心原则;而现代民法思想的引入,使“所有权绝对”原则不再被强调。
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19世纪末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发生了变化:由个人主义本位发展到团体主义本位。
楼主你打错字了
是私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