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与犯罪有关的,是有权调查的,但是需要经过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调查银行账户的案例:
今年7月29日晚,正当张某某在辽宁丹东的家里对着电脑操作她的“业务”时,在外已埋伏多时的公安民警一拥而上,将她堵在了屋里。同时,家住沈阳的嫌疑人韩某某也在自家楼下被抓获。
公安民警在丹东、沈阳两个窝点现场查获涉案银行卡200余张、U盾130余个、电脑3台、记账簿10余本,涉案金额逾400亿元人民币。
在抓捕之前,辽宁警方已经做了大量侦查工作。2014年11月6日,丹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线索显示,山东威海张某账户的一个交易对手为辽宁丹东的张某某,从2008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二人银行账户交易达6327笔,交易总额达13.34亿余元。
经核查发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有10多个,每个银行账户都交易频繁,交易总额特别巨大,交易对手众多,涉及地域广泛。“另一方面,张某某今年55岁,名下没有公司、企业。她的丈夫个体承包网络工程,儿子在韩国留学。
种种迹象表明,张某某的资金流与她的身份不符。”辽宁省丹东市公安民警腾达说。
丹东公安还发现了张某某的同伙韩某某,两人每天晚上都和韩国的一名女子对账,对话中只提资金数额,不涉及任何交易背景。由此,警方基本断定张、韩二人正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张某某被抓捕后,张、韩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的另一同伙是一名叫李某某的韩籍华人。每天,李某某在韩国收取、支付韩币、美元等外汇,并给丹东的张某某或沈阳的韩某某打电话,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每天晚上李某某都会和二人对账。
对于张某某涉嫌的犯罪,专业用语称为“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指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协助他们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
犯罪活动呈现公司化特点,甚至出现银行“内鬼”
事实上,“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记者在广东深圳、佛山采访到类似案件,并且据警方介绍,该犯罪活动呈现家族化、公司化特点,甚至银行等金融系统有“内鬼”。
2012年8月,陈某将其位于广东深圳宝安区的工业厂房出售,本欲将所得转让款6300余万元汇至自己的香港账户。此时,一国有银行深圳某支行行长沈某某以有外汇指标为由,说服陈某将汇款业务交给他处理。
“我先后3次将款项在境内汇入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前两次在香港开设的账户还能收到对应数额的港币,第三次就少收了800万人民币的资金。双方几次交涉,沈某某又给了175万元,之后就辞职逃匿了。”陈某说。
感觉被骗的陈某将沈某某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发现,沈某某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交到宝安区公安分局。截至目前,本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冻结涉及18家商业银行的涉案账户1087个,涉案金额达120多亿元。
据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刘明介绍,嫌疑人大部分以广东潮汕籍为主,彼此之间多是亲属带亲属、老乡带老乡的关系。
和辽宁丹东、广东深圳不同,佛山案件呈现出“公司化”的特点。经佛山公安初步审查,2013年至今,以陈某某和谭某某为首的9名犯罪嫌疑人在佛山注册登记16家公司,专门从事地下钱庄、编造及虚开发票、骗开承兑汇票等违法犯罪,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
该犯罪团伙还私刻300多个公司公章,其中涉及诸多知名上市公司。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警方介绍,地下钱庄已成为一种职业化的非法买卖据点。他们有着固定的地点、客户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在“信任”的前提下,不少客户都已经不再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而是通过电话敲定交易数量后,直接将资金汇到地下钱庄,交易双方根本就不需见面,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堵住金融暗道,公安部出手!(经济聚焦)
一般只能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账户,及时查他的账户也是有条件的,检察院无权查其亲属的账户财产,除非其亲属与案件有牵连。
一、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信息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当然其他的,还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的相关信息,另外还有人口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通信信息、行迹信息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时的应有权利。
例如有人举报:某人在某时送了50万元,这就十分有必要查询一下银行的相关信息,以证实此信息的真伪(当然在司法实务中,还要结合其他信息来综合判断)
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公民人身自由的方面,如果要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则必须在立案后。在初查阶段,接触涉案当事人也必须经过检察长的批准。
三、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可以查询存贷款信息,但不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警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查询有可能涉嫌转移资金或者洗钱的账户。
就你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的银行账户,如果不涉及犯罪嫌疑人亲属的,一般不查询,不过,要是已经查询了,估计警察会有一定的证据。警察在侦查环节只能是查询和冻结银行账户,一般不能扣划账户的资金。
这个公安机关当然有权查了,公安机关只要有证据显示这些银行账户有重大嫌疑,就可以申请查这些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