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第一次判决后部分项目尚未发生,所以伤者后来再次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部分的项目包括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如果你朋友对这些项目不服的,应进行举证。否则法院会据实认定相应项目的。
但是,由于本案是刑事案件,虽然后来的民事请求独立提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的朋友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肯定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虽然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并开庭,但是不表示法院已经认可其精神损害请求,只是因为他有其他诉讼请求而已。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
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已经作出刑事判决,除非被告人自愿赔偿,否则,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
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按照民通意见168条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受害者可以主张其伤势当时尚未明确、其并不完全知情,从而主张第二次手术费用由你朋友承担,且诉讼时效从第二次手术确诊与伤害有关起算2年时间。也就是说,在一审中,第二次手术尚未发生,也就是尚未被司法机关处理,所以之后再次就此主张,不属于一时不再审,而是属于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尚未处理的情节,对方可以就此起诉。
2,医院作出的伤残鉴定,如果你朋友不服,可以举证其不合理和违规之处,并申请重新鉴定。至于2年后的鉴定是否成立,由法院根据相关情节具体判断,我们是无权确定有效还是无效的,但是你们可以提出异议。
3,精神损失赔偿,根据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一次没主张,再基于同一事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4,你朋友服刑期满,只是对其刑事处罚完结,并不代表可以不再负民事责任,这是两个责任,独立计算的。
你朋友的刑事责任不用承担,但是民事责任必须承担。
受伤者的手术是由于被打骨折造成的,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进入诉讼程序,你朋友方承担民事赔偿的可能性会很大。
依据法院一事不两判原则,你朋友已服刑承担了刑事责任,这次只用承担民事赔偿。
最后,对方两年后提供的伤残鉴定,不是衡量你朋友刑事责任的标准了,而是民事赔偿的依据。你方如想法院不采信该证据,必须证明该伤残鉴定与你朋友给对方的伤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