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经营权的问题,国际上通用的说法是不浪费土地资源,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年限也不同,有二十年的比较多,三十年的较少,极个别国家是五十年.
参考我国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条文,应是二十年.但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处理具体问题)时给予默认.如某一地方1983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办法的法规中:......一九六六年以前......承认用地单位对土地的使用.
使用多长时间也不会默认是你家的,除非你现在续签承包合同,否则在村集体收回时该地的使用权就不是你的了。
要享有开荒土地经营权,必须要符合开荒时的规定,包括开荒的地点、数量、种植的种类等,都要符合开荒时的规定,不符合开荒当时规定的,不但不享有开荒土地经营权,而且还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开荒土地经营权利的范围,就是开荒土地协议约定的范围。无协议的或协议没有约定开荒土地经营权利的,开荒土地经营者仍享有下列权利:开荒土地上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开荒土地经营使用(管理)权益;获得征收开荒土地而补偿该土地上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产品、土地经营投资的权利。开荒土地经营者是当地村民的,或者是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荒的,开荒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不承认连续开荒多少年归个人所有。
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个人认为,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并生效之后才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没有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