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2006.3废止)
2004年3月22日发布 摘自 武大教字[2004]61号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所跨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学士学位:
1.独立完成了双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2.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在主修学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第三条 在双学位(辅修)课程考试中违反纪律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补授学士学位:
1. 毕业后两年内返校修完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
2. 毕业后两年内回主修学校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五条 双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
3.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
教务部解释。
转自 http://dean.whu.edu.cn/newroot/shownews.asp?newsid=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