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有哪些创作体裁

2024-12-29 0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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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体裁的形成 文学体裁是指文学作品的具体样式,它是文学形式的因素之一。一切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都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体裁来表现,没有体裁的文学作品是不存在的。这犹如人们做衣服,必定要量体裁衣,选择一定的样式。在文学发展的历史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学体裁,例如神话、史诗、寓言、行情诗、叙事诗、短篇小说、中篇小说、长篇小说、悲剧、喜剧、正剧、抒情散文、杂文、报告文学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文学体裁的产生和演变,都有一定的社会根据和它本身的发展规律。
文学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文学体裁作为文学形式的一个要素,它的形成归根到底也是适应了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人类认识活动的日益深化,就必然要求适于反映这种生活内容的文学体裁的产生;而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形成的技术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也影响着某些文学体裁的产生。杜鲁门在谈到希腊艺术时曾经指出:“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因而,随着这些自然力之实际上被支配,神话也就消失了”;“从另一方面看:阿基里斯能够同火药和弹丸并存吗?或者,《伊里亚特》能够同活字盘甚至印刷机并存吗?随着印刷机的出现,歌谣、传说和诗神缪斯岂不是必然要绝迹,因而史诗的必要条件岂不是要消失吗?”①马克思这些话虽然不全是从文学体裁的演变着眼的,但它却同时生动他说明了:神话、史诗这两种文学体裁只能在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都还十分低下的社会阶段产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自然力的被支配和科学技术的发达,它们就必将逐渐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各种演变,产生新的体裁。报告文学这种体裁的形成,也说明社会生活同文学体裁产生的关系。随着革命斗争的深入展开,人民群众要求作家迅速而及时地反映现实,报告各条战线上的动人事迹,或揭露生活中的丑恶现象,报告文学这种体裁恰好能够在这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这就是报告文学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根据。如果离开了近代社会的变革和人民群众革命斗争的需要,离开了近代印刷出版事业的发展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报告文学也就不可能产生,不可能形成一种独立的文学休裁。
文学体裁的形成,除了归根到底为社会生活所决定之外,还与文学传统的继承、革新和历代创作经验的积累以及创造能力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世界各民族文学中最早出现的体裁是诗歌,以后小说、戏剧文学才逐渐发展起来。这一方面固然是由社会生活内容的日趋丰富和发展所决定,另一方面也同作家继承前代的文学传统、积累创作经验和发挥创造性分不开。一个时代、一个作家,如果不能以前人的文学遗产作为基础,长期地积累创作经验,井适应时代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那么,新的文学体裁就不可能产生。历史上的中篇、长篇小说、多幕剧以至电影文学等篇幅较大的文学体裁,都是在这样的条件下逐步产生的。例如,我国最早产生和发达的文学体裁是诗歌和散文,而小说和戏曲文学则出现较晚。在诗歌的发展过程中,搜集在最早的诗集《诗经》里的,大都是比较简单的四言体的诗歌,随后五言体、七言体的诗歌才陆续产生,到了隋、唐前后则逐渐出现了对偶整齐、音韵和谐的绝句和律诗。这些发展和演变,无疑是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与此相适应的艺术表现技巧的发展。
作家适应着反映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批判地继承前人遗产的基础上加以革新和创造,便会不断地形成某些新的文学体裁,也会促成某些体裁本身的发展和变化。例如,我国最早的小说,产生于魏普南北朝,源出于上古神活和传说。这时期的志怪小说篇幅短小,大多只有简单的故事梗概,表现方法也比较简单,实际上只是短篇小说的雏型。到了唐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尖锐化,给小说创作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扩大了题材的范围;同时,由于继承了前人小说创作和史传文学的经验,传奇小说便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唐代的传奇小说,不仅在篇幅上比魏晋六朝的志怪小说长得多,而且情节复杂生动,叙述委婉曲折,在人物形象的刻划上也有了许多新特色。鲁迅说:“小说到了唐时,却起了一个大变迁。我前次说过:六朝时之志怪与志人底文章,都很简短,而且当作记事实;及到唐时,则为有意识的作小说,这在小说史上可算是一大进步。而且文章很长,并能描写得曲折,和前之简古的文体,大不相同了,这在文体上也算是一大进步。”①显然,从志怪小说到传奇小说的发展,既有一脉相承的继承关系。也有适应时代的需要而进行的革新和创造。
各种文学体裁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作家对文学传统的继承、革新和创作经验的积累,而逐渐由简单变为复杂,由粗糙趋于完美。像最原始的诗歌,就是如鲁迅所说的“杭育杭育”的劳动呼声,以后才慢慢地发展成为音调铿锵、节奏鲜明而义能最集中地反映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思想感情的一种文学体裁,并且逐渐发展出四言、五言、七言和绝句、律诗、长短句(词)等多种样式。所以,各种文学体裁由简单变为复杂,由粗糙趋于完美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它的推陈出新、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我国戏剧文学的成熟,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早在汉代的百戏里,就有像“东海黄公”那样的故事演述。据《西京杂记》的记载:“有东海人黄公,少时为术,能制蛇御虎。佩赤金刀,以绛缯结束发,立兴云雾,坐成山河。及衰老气力赢惫,饮酒过度,不能复行其术,秦未有白虎见于东海,黄公乃以赤刀往厌之。术既不行,遂为虎所杀。三输人俗用以为戏,汉帝亦取以为角之戏焉。”②这种演述故事的伎艺表演,不能不说是我国戏剧的萌芽,但由于缺少资料,今天也很难说其中有多少戏剧文学的因素。从汉代起,经过了数百年,我国戏剧文学随着音乐、舞蹈、杂技、说唱文学等的发展,才逐渐成熟起来。唐代出现了“参军戏”,宋代更有了杂剧和戏文,最初的杂剧和戏文的剧本还是非常粗糙的,有的只是一个简略的梗概,相当于近代的幕表。有的只有唱词而没有说白。宋元以后,杂剧等戏曲剧本才完善起来,有唱词、有宾白,有提示人物动作的“科”,既可供演出,又可作读物,这才到了我国戏剧文学的成熟阶段。
由于社会生活和人们艺术创作经验日益丰富,文学怀裁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种多样。文学体裁的多样化,是社会生活多样化的反映。壮烈的历史场面、狂风暴雨式的矛盾斗争,需要有容量大、篇幅长、表现力强的文学体裁来反映,而生活里的小浪花、小涟滴,则要求以灵活轻巧的文学体裁来表现。这犹如十八般武器,各有各的特点、作用,相互不能代替的。当然,在文学发展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体裁、样式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存在,或由于当时统治阶级的竭力提倡而一度繁荣,随后由于失去了生活基础或历史条件的演变而很快地趋于消亡。但是,大多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爱的体裁,却往往在新的文学体裁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革新、改造,仍然会被保留下来,并且获得新的发展。例如,我国古代的八股文、试帖诗等为统治阶级所提倡的文体,由于内容空洞,形式呆板,缺乏艺术生命力,缺乏生活基础,往往事过境迁,便趋于衰竭。而像我国古典诗歌中的律诗、绝句、词等样式,则经过不同程度的革新、改造之后,直到现在仍然可以为表现新内容服务。所以,新体裁的产生,并不意味春;日体裁的全部消亡;旧体裁只要在表现现实生活上确有它独特的长处,就会继续得到发展。随着时代的推移,文学体裁日趋丰富多样是必然的。
总之,各种文学体裁的形成、发展、演变、消失,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客观的规律的,即归根到底是受社会生活的制约的,同时也与文学创作经验的积累和文学体裁本身的继承革新有密切的关系。
历史上各种新的文学体裁的形成,最初往往产生于民间,由劳动人民所创造,然后才受到统治阶级和文人的注意,为他们所运用,并在他们手中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或者逐渐失去生命力。这是因为在已往的阶级社会里,劳动人民总是在与统治阶级的斗争中,创造着自己的文化,创造着自己的文学,其间也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创造着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但是,由于劳动人民被剥夺了享受文化的权利,他们所创造的文学体裁尽管生动活泼,却难免比较粗糙,有待于进一步地加工改造。在这过程中,有的文学体裁由于经过文人的加工改造,会逐渐趋于完美,有的也可能由于统治阶级及其御用文人的改造而逐渐僵化。其关键就在于那些文人是否或多或少地接近人民、和人民群众保持一定的联系,是否能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地予以改进、提高,我国古典文学中起源于民间的四言诗、五言诗、词、曲、杂剧、话本等样式,都是经过许多艺术修养较高而又和人民群众保持一定联系的作家的加工改造而发展、成熟起来的。就以五言诗体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来说,较有成就的作家们的劳动便不可忽视。在西汉时代,是辞赋的全盛期,新体诗正在民间酝酿,五言诗体尚未成熟。到东汉时,班固的《咏史》,虽已是五言,但尚未获艺术上的高度成就。此后,张衡的《同声歌》、秦嘉的《赠妇诗》、蔡的《饮马长城窟》等,从当代乐府文学中汲取了刚健清新的养料,逐步使五言诗体趋于完美。又如杂剧这一戏剧样式的成熟,也同关汉卿、王实甫等杂剧作家的辛勤劳动分不开来。关汉卿共作杂剧六十多种,王实甫曾作杂剧十余种,他们的丰富艺术实践,对这一艺术样式的完善和成熟,作出了独特的贡献。作家的加工改造,对于文学体裁的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不少作家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总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有些人在对文学体裁进行加工改造时,也不可能完全适应群众的爱好和社会生活的要求,甚至往往只是从少数剥削阶级文人的艺术趣味出发,脱离生活,脱离群众,专在形式技巧上用功夫,因而使得某些源于民间的文学体裁、文学样式,逐渐走向僵化。像我国唐代的宫廷诗,宋代的西昆体诗以及宋以后的某些文人词,就是明显的例证。正如鲁迅所指出的:“歌,诗,词,曲,我以为原是民间物,文人取为己有,越做越难懂,弄得变成僵石,他们就又去取一样,又来慢慢的绞死它。譬如《楚辞》罢,《离骚》虽有方言,倒不难懂,到了扬雄,就特地‘古奥’,令人莫名其妙,这就离断气不远矣。词,曲之始,也都文从字顺,并不艰难,到后来,可就实在难读了。”①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文学体裁最初由国外传入,由于适合反映本国社会生活的需要,并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于是逐渐地和本民族的文学传统相结合而生根、成长起来。例如,“五四”以后发展起来的自由体诗、话剧和新小说等文学样式,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总之,文学体裁是表达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具体样式,它是适应于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又受制于作家对文学传统的继承、革新,艺术经验的积累和创造能力的发挥。各种文学体裁只有适应于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广大群众的要求,并和民族的优秀文学传统结合起来,才能健康地发展,并逐步地趋于完美。
文学体裁的分类 各种文学体裁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具体地表现在形象塑造、情节构想和语言运用等方面。各种文学体裁由于在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效能,因而使得它们彼此相互区别开来。历来的作家、文学评论家,为了研究、掌握各种文学体裁的规律、特点,以推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发展,不断地对各种文学作品进行归纳分类,于是出现了一些文体分类的理论、著作。历来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准,因而也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我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两分法,即把文学体裁按有韵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但是,“五四”以来国内最常见的分类法则是两种:一种是“三分法”,一种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三个大类: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这种分类标准在外国相当流行,从亚理斯多德到别林斯基都是采取这种分类法。亚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确地指出:文学模仿现实有三种方式,“既可以像荷马那样,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或化身为人物〕,也可以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还可以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①。这是“三分法”最早的说明,所谓“像荷马那样”指的就是叙事(史诗)类;“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指的是抒情类;“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模仿”指的就是戏剧类。亚理斯多德以后,西欧一些著名的文学评论家,都沿用这种分类标准。例如,贺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虽然没有专门讨论文学体裁的分类,但当他说到“用什么诗格来写”时,实质上也是按亚理斯多德的说法分成三大类。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谈得更加明确,他在《诗的艺术》中,专章地讨论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诗类”的抒情作品的写作,文专章地讨论了所谓“主要的诗体”悲剧、喜剧同史诗作品的写作③,同样是采取了“三分法”。到了别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这种分类标准就得到更详尽、更充分的说明。别林斯基不但明确地把文学体裁划分成史诗类、抒情类和戏剧类,而且研究它们的各种具体样式及其演变,认为“诗只有三类,再多就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据“三分法”,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观点渗透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内在因素深刻地渗入外在因素,以致这两方面——内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现为一确定的、自成一体的现实——事件。这儿看不见诗人;一个造型明确的世界自己发展着,诗人仿佛只单纯他讲述那自动完成的一切”①。由于这类作品的作者是从旁叙述的,同时它又可以让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么限制,因此,它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达到很广阔、很充分的程度。这类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
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达了他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及其爱憎的感情,并透过它去反映现实,感染读者。“在这儿,诗停留在内在因素、感觉和思索阶段的思想中;精神从外在现实退居为其自身,并且把自己内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东西转变为自身)之无尽纷繁的色彩赋予了诗。在这儿,诗人的个性是占主要地位,我们只有通过诗人的个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这类作品一般都没有什么完整的情节,篇幅往往比较短小。它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等。
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和在史诗类中一样,也有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力量所促成的某种现实事件在发展;不过,这种事件不是纯外在性的。在这儿,事件不是突然对我们呈现,而是有所准备:它从对我们隐秘的主动力出发,经历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后回落于其自身中,——是的,在这儿,我们看到了发自个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发生的过程。从另一方面说,这些性格并不停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断地外显,并且要在实际利害中不断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内在一面的内容”①就是说,这类作品既具有叙事类作品的特点——有完整的情节,又具有抒情类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过人物来抒情;但是它既不同于抒情类,也不同于叙事类,亦不是两者简单的凑合。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它才可以独立存在。这类作品,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论。至于“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学作品,根据它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点,进行归纳分类,分别归人四个大类,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这种分类法在我国比较普遍地被采用。由于在我国的文学发展过程中,诗歌、散文这两种体裁出现得最早,小说、戏剧是以后才逐步成熟起来的(世界各国文学的发展大体也是如此),因此,我国最早的文学体裁分类只有诗歌和散文西大类,不过,历代的文学批评家往往又把它们细分为若干类。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夫文本同而未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讳尚实,诗赋欲丽”②这说明,曹丕根据他对文章的“本同”和“未异”的认识,把文章(当时人们还没有把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区别开来)分成四类:奏议、书论、铭诔、诗赋。从现在的观点来看,这四类归并起来,其实也只有诗歌和散文两类而已。曹丕之后,随着创作成果的进一步丰富和创作经验的逐步积累,随着人们对文学本质、特征的进一步认识,文学体裁的分类也就有了某些发展。例如,陆机的《文赋》、挚虞的《文章流别志论》、萧统的《文选序》、刘勰的《文心雕龙》等等,都对文学体裁分类提出了见解。只是由于人们没有能够很好地从实质上去掌握文学体裁的分类标准,因而有些分类仍不免流于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们分成一、二百类,弄得十分繁琐。宋元以后,小说、戏剧文学有了发展,但在文学分类上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因为在那时,无论是小说还是戏剧,都是被封建统治阶级的文人排斥在文学之外的。晚清时期,由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对小说、戏剧的重视与倡导,外国的小说、戏剧作品翻译渐多,同时本国创作的小说、戏剧作品也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当时各杂志和文学论著中对文学体裁的分类,实际上已开始采取了四分法。五四运动以后,随着文学革命运动的开展,新诗歌、新小说、新剧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创作,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那时国外关于文学体裁分类的理论也被介绍过来,于是,“四分法”就在继承过去文学分类法的优点和吸取外来分类法的长处的基础上明确地确定下来。鲁迅在论小品文时说,“五四”以来“散文小品的成功,几乎在小说戏曲和诗歌之上”①。这就是采用“四分法”的分类标准。三十年代鲁迅、茅盾等所编的《新文学大系》,也是按小说、诗、散文、戏剧四类来编的。
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包括着“三分法”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其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乃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着很多共同点。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由于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人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耙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风格多样,它既不同于诗歌、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又确具文学的基本特征。同时,这也可以纠正某些对于文学的狭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学价值、具有文学特点的作品排斥于文学之外。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
在文学体裁的分类上,不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只是相对的。因为,有些文学体裁在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学体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这一体裁和那一体裁互相交叉的情况。例如,散文诗这种体裁,按它所表现的内容来说,它具有诗的素质,饱含着作者强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现的,在体裁上同诗歌颇有区别,不如说更接近于散文。这种体裁,如果用“四分法”来划分的话,是既可以归人散文也可以归人诗歌的。这是一种情况。其次,有些文学体裁,作者在运用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表现生活和吸引读者,往往吸收和运用了别的文学体裁的特点。例如,诗剧就是明显的例证,就整体看,诗剧是属于戏剧类的,但它中间的唱词却是用诗的形式写的,独立出来也就是诗歌。此外,有些体裁,由于大家对它的内涵解释不一,因而在涉及到具体作品的归类时就有些困难。例如,寓言可归入小说,也可归人散文;而报告文学和短蔚小说有时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至于在同一类中的具体名称或界限不易划清(如长篇小说和中篇小说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别林斯基在谈到“三分法”时说:史诗、行情诗、戏剧“彼此有别地存在着,但是,当它们呈现在个别诗作里的时候,它们并不总是明确地划分着的。相反地,它们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诗类的作品,却具备戏剧的特性,或者相反”①。这种情况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样存在的。这就充分他说明了文学体裁分类的相对性,说明分类只能是大体的,而不是绝对的。
文学体裁的分类不但是相对的,而且也是随着文学创作实践经验的丰富发展而不断地发展的。前面已经说过,文学体裁在历史上是有它的形成、发展过程的,当创作实践中某种文学体裁还没有产生或者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它在体裁分类的理论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来。例如,在我国的文学史上,由于小说、戏剧成熟较晚,所以在文学体裁的分类理论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只分为诗歌、散文、神话三大类。其次,某一种文学体裁产生之后,仍然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学体裁的分类,也需要注意它们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例如,我国的小说这一体裁,就经过了六朝志怪、唐宋传奇、宋元话本到明清章回小说和“五四”以后的新小说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各个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特点。现在人们对文学体裁进行分类,普遍地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这除了有历史原因以外,主要是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创作经验的积累,为了表现新的生活,新的文学体裁必定会不断地产生,因而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比如,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特别是摄影技术与录音技术的发展,在戏剧艺术的基础上,产生了电影艺术这一综合艺术的新形式,因而又相应地诞生了电影文学这一新体裁。其他如广播小说、电视剧、科学幻想小说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现代才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体裁。因此,倘若凝固不变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则无法适应新体裁不断涌现的形势。
以上我们着重地介绍了两种最常见的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三分法”和“四分法”那么,这两种分类法的优缺点何在呢?在本书中,我们又将采用哪种分类法呢?
“三分法”根据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来分类,抓住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点,具有相当强的概括力。但是,它仅仅从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分类,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其他方面的特点,因而把一些基本特点相同的、本来应同属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来了。例如,把诗歌中的行情诗和叙事诗,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生硬地割裂开来,分别归人两类。这样做的结果,抒情诗和叙事诗、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的共同特点,反而易于被忽视。
“四分法”的长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一、划分时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体制上的差别,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体,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称同它的特点联系起来。二、小说这种体裁从产生以后,发展很快,特别是近代以来,它在文学创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独立划分为一大类,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三、散文是一种很灵活的体裁,在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中,有着光辉的传统和丰富的遗产。从先秦以来到“五四”以后,散文领域中出现了很多优秀名篇,产生了很多伟大作家,把散文列为独立的一类,既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批判地继承我国文学的优秀传统,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