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一年计算,按照实际具体拿薪水的月份计算
按照一年计算,按照实际具体拿薪水的月份计算.
超过六个月的都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