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解决居民采暖费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果不结清由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的采暖费】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期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
补充: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沈供热【2009】12号
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检查所,供热办,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
一、居民供热价格。。。。
二、陈欠采暖费
1.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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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以有职工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用户当年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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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解读)甲乙买卖房屋时,如丙方欠丁方的钱款,丁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把该债务摆平,否则丁方将采取严厉措施报复甲乙方!!!
注:丁方为大权在握的供热公司 丙方为有供暖陈欠的企业 甲方为已脱离该企业的苦命职工 乙方为无辜的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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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五、。。。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沈供暖(200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综合部 200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