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的房屋采光权

2024-12-29 0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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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下法律条款规定了相邻房屋的采光权: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回答2: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规定最低标准�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 ,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其实不是这样的 。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再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您再做下具体分析。 如果没盖更好解决,可以协商让他盖远点。如果盖好了解决起来稍微麻烦些, 估计只能赔偿您一些损害费用了,而且根据很多案例,赔偿金额都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