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其含义或者重点为:
“在途标的物”
就是说一般来说风险转移时间为交付时间,但是由于此时交付没有意义,故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转移
就是说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所有者专卖给第三人,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批货物就会直接运输给第三人,那么这批货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卖家和第三人签订合同成立时就由第三人承担。如果合同另有约定就从约定
我卖给你货,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这是最重要的!),交给运货的人,结果运输途中货叫雷劈了,风险由你承担。
如果,我和你约定好了,只要你没拿到货之前,出了意外都有我承担。那么,我承担风险。
明白了吧。
买受人购买货物后,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再转卖给其他人,这时风险从货物转卖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