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16日: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石狮香烟走私家族首犯蔡万和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新华网福州2003年11月27日电(记者 余瑛瑞)】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石狮特大香烟走私案做出一审判决。13名被告人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刑,其中,走私家族首犯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村民蔡万和与另一被告人蔡天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 万元和350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根据罪行轻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6年6个月、5年、4年6个月、4年、3年6个月、2年、1年6个月、1年6个月缓刑2年等不等刑期。
福建石狮特大香烟走私案案发于2002年,当年2月24日至3月2日,厦门海关缉私局先后在被告人蔡万和、蔡万华等人豪华住宅的地下仓库中查获多次走私入境的中华牌香烟502箱、云烟牌香烟575箱、上海红双喜牌香烟88箱、牡丹牌香烟342箱又42条、三五牌香烟131箱、七星牌香烟399箱又37条、南洋双喜牌香烟399箱又22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香烟应缴税额合计为人民币7257059.65元。
案发后,厦门海关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取证,使案件成功告破。一个专门在夜里出动的跨境走私香烟的专业化走私家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庞大的股份制家族走私集团以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村民蔡万和为首,200多个成员遍布石狮和晋江两市的6个镇的十几个村庄。蔡氏家族远近亲属祖孙三代270多人中,除老迈、年幼以及外出者,其余不论男女,均以不同形式参与了香烟走私活动。
被告人蔡万和、蔡天示组织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运输香烟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508298.40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万和、蔡天示、蔡万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远煌、龚诗荣、龚诗杰、邱文其、刘继恩、王常春、郑忠义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黄基虎、吴丽华、董宝川起辅助作用,均为从犯。
低报价格走私 宁波一老板被判刑
【新华社2003-09-04作者:柴骥程 管伟星】低报、瞒报商品价格日渐成为一些不法企业进行走私的主要手段。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宁波保税区凯灵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企业被判罚金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2年1至9月,宁波保税区凯灵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实施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凯灵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年9月,当凯灵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宁波海关采取果断行动。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60余万元。
明知是走私香烟而帮助运输,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而且案值还不小,估计可能会判得不轻。建议尽早委托权威的形式辩护律师介入提法法律帮助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