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唯一住房(生存必须保障)一般是不会拍卖的。同时,如果不是夫妻共同担保(妻子不知情况下)也只能以 担保人本人财产或本人的份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1、要确定担保时间,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担保是以房产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事项妻子是否知道,如果已经知道,原则上可以保全,如果不知道,担保也未有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2、如果房屋只有一套,且为当事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豪宅,大户型的可能会被拍卖),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执行。
3、如果确定非夫妻共同债务(如第一条),法院最多只能拍卖房产的一部分,妻子不同意卖的,一般可以购买丈夫那部分。如果再有第二条情形,那就可能不会拍卖,但是丈夫不履行担保责任,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子女就学,高铁出行都会被限制。
4、如果能确定债务人还有财产,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线索,能从债务人处执行财产,法院也就不会拍卖担保人财产。
如果是你们的唯一住房,应该不会拍卖。
再就是丈夫的担保你是否知情,是否是连带担保人这一点也很重要。
如果该房子是你们唯一的住房,法院只会进行查封,不会进行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