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本身并不是犯罪,所谓的超过4倍就不被支持是说,超过这个比例,这种债务关系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债权人提起请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诉讼的时候,法院最多只会判决债务人履行本金加上4倍以内的利息,多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而高利贷的债务,超出的部分,就像赌债一样,没有胜诉权,但是由于我国合同自由的法律精神,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那么也不论这部分受否受法律保护,债务人都不能再事后以该部分债务原本不合法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高利贷指的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一般利息的借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1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于生产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超过的那部分利息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放高利贷本来就是违法行为,所以这种债务关系法律史部承认的,但是借高利贷一样是要受处罚的。
有一点我要说,尽管法律不承认高利贷,但是法律有时候不是万能的,还是不要去欠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