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执行人但判决书未下达与老婆离婚,把房产全给老婆,这样在法律上有效吗?

2024-11-24 0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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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各个国家的物价是和很多方面的原因有关的,韩国的国土面积小、自然气候又不好,蔬菜水果之类的种植难度比较大,最终价格高也很正常。

而且受到高温天气影响,韩国近期“菜篮子”价格上涨,菠菜上涨92%,生菜上涨62%。另据YTN电视台报道,连续炎热还导致当地西瓜供不应求、身价疯涨,大一点的西瓜一个卖到3万韩元,约合168元人民币。

各个国家的物价是和很多方面的原因有关的,韩国的国土面积小、自然气候又不好,蔬菜水果之类的种植难度比较大,最终价格高也很正常。

而且受到高温天气影响,韩国近期“菜篮子”价格上涨,菠菜上涨92%,生菜上涨62%。另据YTN电视台报道,连续炎热还导致当地西瓜供不应求、身价疯涨,大一点的西瓜一个卖到3万韩元,约合168元人民币。各个国家的物价是和很多方面的原因有关的,韩国的国土面积小、自然气候又不好,蔬菜水果之类的种植难度比较大,最终价格高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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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的物价是和很多方面的原因有关的,韩国的国土面积小、自然气候又不好,蔬菜水果之类的种植难度比较大,最终价格高也很正常。

而且受到高温天气影响,韩国近期“菜篮子”价格上涨,菠菜上涨92%,生菜上涨62%。另据YTN电视台报道,连续炎热还导致当地西瓜供不应求、身价疯涨,大一点的西瓜一个卖到3万韩元,约合16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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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丈夫被执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无论是否将房产过户给您,无论您二位是否离婚,则都需要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确定是其个人债务,因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享有一半的权益,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分得一半份额的财产,但如果您全部放弃,均归您妻子个人所有,那么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的风险,同时如果通过调解、判决等方式确定财产的分割,债权人也有权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回答3:

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未离婚时是可以将房产赠与给配偶的,但是要过户才能算赠与的完成。
如果被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无论自己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都占有房屋份额,在被执行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妻子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再执行。

回答4:

明知自己是被执行人,在判决书未下达前与老婆离婚,并把不动产给前妻,法院执行时你一无存款二无房产三无股票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执行不能。
以上事实,如被申请人告发,你将会被法院以拒执罪移交公安立案。

回答5:

没太看明白你的问题,大致理解为:你作为被执行人,和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将房产全部赠予过户到配偶名下,是否还要执行该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未离婚时是可以将房产赠与给配偶的,但是要过户才能算赠与的完成。
如果被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你配偶名下财产;
无论你的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你都占有房屋份额,在被执行期间将房子过户给妻子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再执行。